我国企业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偏差
观念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企业方面。一方面,网络进入了营销领域以后,有不少的书籍和文章都大肆宣传网络对企业营销的彻底性革命,炒作所谓网络大潮的到来,宣扬网络对竞争优势的神奇作用,认为任何企业,无论处于什么行业,经营何种产品,都能够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都能够在网上淘到金。舆论的错误导向致使很多企业不考虑其所处的行业和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弄清楚网络营销的内涵,便开始盲目上网,结果以失败而告终。还有一些企业,明明不具备实施网络营销的主、客观条件,却企图借助网络营销来推行其所谓的品牌战略,搞形象工程,对网络营销进行不切实际的炒作。另一方面,企业网络竞争意识不强,对网络营销认识不清。从目前企业管理层来看,大多数企业领导对网络营销的重要性还没有认识到,甚至不能正确理解什么是网络营销,认为网络营销就是网上销售,而目睹网络商店亏损累累的现象后,更失去了建立网络营销的信心和动力。绝大部分企业还是把竞争焦点定位于实体市场,把知识经济时代抢占网络看得过于神秘,总以为只有工程师、电脑技术人员才能够使用这一高科技产物。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体制来看,经营者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和自身利益,尽管有更新、更好的经营方式,如果有违于现实利益,也只能束之高阁。开展网络营销,需要经营者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投入,而且在经营的初期,只会是低利润甚至是亏损的经营,短期利益不佳,这会令一部分经营者望而却步;第二,消费者方面。一是传统购物观念的束缚。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时间观念尚未充分树立起来,人们宁可多花钱、多跑路、多费时,也要眼见为实的心态,制约了网络营销的发展。同时,不规范市场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人们对网上购物产生疑惑,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这种心态也会制约网络营销方式的发展。二是消费者对于上网购物的态度也因人而异,有些人认为上网购物是积极的活动,有些人则将其视为休闲,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网上购物兴趣不大,觉得在网上购物失去了上街闲逛购物的乐趣。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
网络营销的发展,要求网络传输有很快的回应速度和畅通的道路,由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原因,我国已建成的网络质量较低,网络覆盖面较小。进入许多公司的网站,可以发现除了大幅图片标语外,没有能吸引浏览者的信息,站点缺乏特色。有的站点虽然设计的很漂亮,但却不实用,与产品或业务没有任何联系,网站更新周期漫长,不能把信息及时地传递给浏览者,也不能把顾客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即时反馈。
(三)营销策略水平不高
我国企业网络营销刚刚起步,总体水平较低,对网络营销策略缺乏普遍和深入的研究,对于一些适合网上销售的产品有了一些简单的方法和策略,而对于一些难以网上销售的产品,相关企业却望而却步,没有及时的应对之法,特别是对于网络渠道的管理策略而言。由于传统营销渠道一旦建立,企业很难在一时之间加以改变,也难以控制,所以改革力度相当大。网络营销的开展难免会触及到许多中间商的利益,所以冲突不可避免,许多企业在碰到这样的情况时往往容易退却,更不用说对网络营销的策略进行创新。
(四)配送体系不健全
目前,网络营销配送需求尚没有达到物流企业所需的最低规模化运作要求,加之互联网的无边界性特点导致了网络营销客户区域的分散与不确定性,少量的供给和过于分散的配送网络,使物流企业无法分摊较高的固定成本而难以降低服务价格。顾客支付的除商品价格外,还需支付运费,这有可能使网上企业失去由于成本降低而带来的价格优势,而且,顾客需要等很长时间才能取到商品,网上购物的方便性、快捷性无从体现。
(五)专业人才匮乏
人力资源始终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开展网络营销需要各方面人才,尤其是具备全新信息观念和新型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他们是企业实施网络营销的中坚力量,而我国企业恰恰缺少既懂技术又熟悉营销业务流程的综合性人才。一来大多数企业只会用人,而不会培养人。二来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人才流失情况严重。
(六)安全得不到保障
安全问题是企业和消费者在网络营销中最担心的问题。网络交易由于隐蔽性大、陷阱多及交易对手的不可知性,存在着交易风险。商家为了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过多地获取了用户个人资料,使互联网上个人隐私遭侵犯事件及信用卡信息被盗用,造成了经济损失时有发生;家庭联系信息被利用,电话骚扰不断,电子信箱地址被利用,造成垃圾邮件如山,影响用户正常通信。这些都造成网民对于互联网安全的不信任。另外,我国网络技术多为舶来品,没有掌握核心的硬件和软件技术,因而不安全的因素更为突出。
(七)信用隐患突出
网络营销在我国起步较晚,这种营销方式还没有深人人心,许多人对这种新型营销方式还心存顾忌。网络营销是在虚拟的网络进行的,而网络营销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互相信任。网络营销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诺言的基础上的。所以信用在网络营销中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远不如西方国家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与消费者都对网络营销存在疑虑。首先,对企业而言,企业对我国消费者存在担心,害怕消费者通过伪造的身份假意购买商品,使企业蒙受损失。其次,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害怕受到欺诈,担心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售后服务没有保障。
(八)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由于网络营销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网络营销这种崭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的相关法律较少,不够全面。尽管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率、知识产权的保护、网上支付、电子证据等进行不断的研究,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活动还找不到现成的法律条文来保护网络交易中的交易方式,比如: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网上交易的经济纠纷问题,计算机犯罪问题等,现有的法律体系显得无能为力,导致交易双方都存在风险。另外,由于网络营销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个人之间交叉进行,但各国法律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又有很大差异。因此,很有可能一方看来合法的交易,但在另一方却是非法的。网络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以及规范网上交易市场行为。